1.什么是競業限制?
答:競業限制(Non-competition),是指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從業限制。
2.員工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一樣嗎?
答:不一樣。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點是“不能說”,且保密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企業與員工約定保密義務沒有法定的補償金支付義務;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點是“不能做”,即限制可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后,須要向員工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否則競業限制約定無效。
3.競業限制的期限有上限嗎?
答:有。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競業限制期限內,企業需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嗎?
答:需要。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5.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怎么辦?
答: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 如公司沒有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支付補償金,員工是否有義務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答:如公司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則該競業限制協議對員工無效,員工不需要履行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對于公司來說,如不需要員工履行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在員工離職時書面告知員工,否則,員工則可以在離職后以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7、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嗎?
答:競業限制協議的簽署應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簽署,公司不能強迫員工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