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2)《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基層工會組織籌建期間撥繳工會經費 (籌備金)事項的通知》(總工辦發[2004]29號)規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經費(籌備金)”。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160號)規定:“稅務機關只能代收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批準權限設定的收費項目”。
(4)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市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籌備金試點工作的通知》(京政辦函[2010]34號)規定:“原則同意從 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西城區、豐臺區、昌平區開展市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籌備金試點工作。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的標準,對除中央所屬單位及實行財政劃撥工會經費單位以外的企業、事業和其他組織,試點代收工會經費和籌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