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醫發〔2012〕48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和《關于加快本市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辦發〔2005〕99號)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統一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標準繳費。即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0%繳納;農民工個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和每人每月3元繳納。
農民工按照本通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它事項,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令)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發生的符合我市計劃生育規定的分娩當次的醫療費用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其分娩當次的醫療費用,參照生育保險規定,采取按限額、定額和項目付費的方式支付。
參保人員申領生育醫療待遇,應當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醫療費用相關證明和原始收費憑證。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實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