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建動態
《黨紀處分條例》是怎樣嚴管關鍵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的?
【關鍵少數的由來】
據百度百科解釋:關鍵少數是指推動發展的關鍵因素,一般是事物的最精華部分,在發展過程中作用最大但數量極少,是引領發展的最大優勢。
2015年2月2日,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在中央黨校開班,習近平總書記在開班式上強調,各級領導干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干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帶動全黨全國一起努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不斷見到新成效。
從此,“關鍵少數”成了2015年度熱詞一枚。那么,怎樣嚴管關鍵少數的黨員領導干部是一個重要大問題!
【首先我們有必要高清二個問題:“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是什么?什么職級算領導干部?】
根據相關黨內法規規定和中央紀委法規室的官方解讀:新《黨紀處分條例》分則中以“黨員領導干部”為主體的條文說明該條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黨員不適用這些條款。目前,“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黨政機關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
二是國有企業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中型以下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子,以及上述企業中其他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中共黨員。
三是事業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干部”,包括事業單位(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中共黨員。此外,已退出上述領導職務、但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共黨員干部也屬于黨員領導干部的范圍。
【接下來,開始學思踐悟】
黨員領導干部很有必要認真學習一下新《黨紀處分條例》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特殊規定,認真的學思踐悟。
當然!一般黨員也要學學,萬一哪天成了黨員領導干部呢,學習和工作都是要跨前一步,不是嗎?
理想還是要有的,萬一實現了呢。
1 、黨員領導責任的劃分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2、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第六十一條 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違規參加“三會”等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違規任職或從事營利活動
第八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5、家屬違規經商或任職
第九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為特定關系人謀特殊待遇
第九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7、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第一百一十八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8、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法執紀活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違規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等活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二款: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中智紀檢監察辦公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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